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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危废专项整治一直到2022年12月!危废管不好可能要坐牢!赶紧收藏!

时间: 2024-06-29 11:49:23 |   作者: 医疗压铸模具

  国务院安委会已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2个专题实施方案、9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

  其中包括组织全方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化工园区、化工企业等是重点整治对象, 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实施起来 ,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是三年专项整治重点之一——危化品的风险防控的一个专项,将分四个阶段进行。

  在危险废物的安全整治上,《三年行动计划》表明从开展 危险废物排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等几大方面进行。

  一是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尤其是要加强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二是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并将相关行为在严肃查处的同时纳入信用管理 ,实施联合惩戒;同时 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 ,利用信息化手段,控制危险废物流向,动态监管;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并修订完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用严格的手段和严密的监管来推动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

  在这一方面上,《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各地根据地区危险废弃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加强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同时对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引起重视,尤其是要加快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等的研发。

  而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也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对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危险等级、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方式等有关联的资料和信息 。

  需要注意的是, 危险废物贮存不允许超出一年,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这也意味着,在危险废物回收处理领域,接下来会制、修订一批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规范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危险废物治理的开展,促使我国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减量化,解决能力得到非常明显提升。

  4月29日,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修订获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态废料零进口,加大对违法处置固态废料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中规定,擅自转移危废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修订案对部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一些以往没有具体罚则的行为,也加上了相应的罚则。

  产生、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态废料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态废料或者危险废物的;

  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别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态废料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 无责令退运,50万-500万元罚款 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违法来得到的三倍以下的罚款 限产或停产,50万-200万元罚款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违法来得到的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或关闭,100万-500万元罚款

  危险废物贮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危险废物贮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即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标签填写需要注意的几点:危险情况和安全措施必须分别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用语和安全用语填写。

  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贮存场所地面须硬化处理,并涂至少2mm密度高的环氧树脂,以防止渗漏和腐蚀。存放液体性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以收集渗滤液,防止外溢流失现象。

  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危废一律分隔堆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并在各区域醒目位置设该类危废的标志牌。

  贮存场所不得连接市政雨水管或污水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冲洗废水必须纳入企业废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贮存危险废物不允许超出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江苏响水爆炸事故中就有很多消防员是在二次爆炸中牺牲的。为确保在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能及时、迅速、有序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人员伤害,保障公司群众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预案。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是指危险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处理等环节上出现了扩散、流失、泄漏、人员受伤等情况。

  二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废液、废油)意外事故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或人员(2-5人),须对区域污染紧急处理或对受伤人员紧急救护的。

  三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废液、废油)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须对受伤人员提供危险救护和现场救援的;导致厂区200㎡以上污染,需紧急处理的。

  成立以(副)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人事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环保科负责对上级部门报告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情况,协调市专家组的鉴定工作,保障信息通畅。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应的医务人员,做好受损害人员诊断、治疗、抢救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负责紧急处理时家属的安抚工作。

  环保科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监测,以及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估;负责组织协调现场人员分流、调查采样的安全。

  7.各部门及承包商在设备维修中产生的废油、设备漏油和汽车维修废油应全部倒入指定区域的废油桶中。

  洒漏在地面的废油由责任部门(相关方由相关负责部门监督)用棉纱或报纸清除。

  8.擦机器、设备及擦油手的废油棉纱,需放置在各部门指定的废油棉纱容器内。

  9.废弃或暂时不用的空油桶应送交废弃库集中存放,避免油污污染地面及雨水冲刷后污染地下水。

  意外事故发生后,厂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指挥小组,根据意外事故的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1.1 意外事故现场立即做处理,包括洒散危险废物的再收集,必要时采样监测,由环保课 生产车间负责。

  1.1.2 若属废油少量洒漏,立即用废纸或棉纱擦干净,带油废纸或棉纱集中送到废弃库按危险废物处置。

  1.2 意外事故报告:48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抢救工作情况,由总务课负责。

  2.1 意外事故现场立即做处理,包括洒散危险废物的再收集,必要时采样监测,由总务课负责。

  2. 1.1 若属危险化学废液多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立即用木粉或棉纱吸收废液,产生的废木粉或废棉纱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2. 1.2 若属废油多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立即用棉纱吸收废油,然后用木粉擦干净带油地面,产生的废木粉或废棉纱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2.2 意外事故受伤者就地隔离治疗,密切观察接触者,必要时请医院医生协助救治,由办公室负责。

  2.4 意外事故报告:24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查结果,采取对应紧急措施,由生技科负责。

  3.1 意外事故立即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洒漏危险废物的再收集,由总务课 生产车间负责。

  3. 1.1 若属危险化学废液大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200㎡以上),立即用大量沙土吸收废液,产生沙土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3. 1.2 若属废油大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200㎡以上),立即用棉纱吸收废油,然后用大量沙土吸收废油,然后用木粉擦干净带油地面,产生的带油木粉或沙土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3.2 意外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由人事部总务课负责。

  3.4 做好监测,观察其发展动态,随时向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由人事部总务课负责。

  受污染的环境已紧急处理;受伤人员已得到救治,由本次意外事故再次引发事故的因素已清除。 ( 部分图片 来源: 永安环保、顺义旺泉安监、无锡安监等)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即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 参看下面实际案例 :

  6月5日,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南京化学园区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危险废物国家监控企业,利用暗管长期向长江偷排污水、污泥,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很严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目前该案终审判决已经是生效,其中判决被告单位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罚金5000万元;判决该公司CEO郑某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决其他11名被告人2年9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营业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系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被告人郑某某系胜科公司CEO。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胜科公司多次采用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无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却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等方式,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284583.04立方,污泥约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胜科公司的前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约4.70亿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郑某某等12人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4.7亿元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很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告人郑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定罪处罚。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公司、第三人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投资公司,系胜科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胜科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2020年2月,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就本案民事部分出具调解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该案民事部分以调解结案。

  当前企业一定审时度势,立足当下放眼未来, 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重,贯彻落实环保部门的各项要求,才可以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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