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切割废油桶致土地污染 胶州法院妥善审结对环境造成污染“刑附民”公益诉讼
时间: 2024-10-15 18:08:50 | 作者: 医疗压铸模具
生态环境保护是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一环,不仅涉及我们的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社会稳定,更关乎着人类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近期,胶州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污染自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该案“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服务功能损失费和惩罚性赔偿金也在胶州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
经查,2019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初某某在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伙同他人将该公司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桶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将从初某某处购买的危险废物废桶60余吨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岳某某。2020年至2021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岳某某先后在胶州市租用三处场地雇佣工人切割废桶并出售,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经监测,上述三处地点土壤检测均显示石油烃超标,两处固态废料浸出液甲苯超标,一处二甲苯超标。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对上述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了修复,已恢复原貌,专家意见为同意通过验收。在法院的主持下,三被告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分别按照责任大小承担六千到四万元不等的服务功能损失费和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调查评估意见等情节,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的保护已成为全世界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胶州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未经处理的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稀料桶属于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个人随意切割处置会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如发现类似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要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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