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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常熟市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咨询业务活动抽查(第二次)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24-10-03 11:18:24 |   作者: 医疗压铸模具

  监管,规范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以及它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

  本次检查共抽取了8家造价咨询企业14个EPC结算审核项目,主要检查招标文件和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匹配性,合同中有关合同价格形式、变更估价程序、价格调整范围等约定是否明确,以及各专业存在的计价问题,另外对咨询企业制度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社保、继续教育等合规性方面也进行了检查。

  本次检查企业关于执业人员资格、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签订、继续教育、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比较规范,咨询成果质量全部由行业专家集中检查,具体存在问题如下:

  1.未能正确理解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这一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所包含的内容,如项目名称中仅包含设计和施工两项内容仍简写为EPC。

  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文件所附合同示范文本引用错误,部分EPC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仍为施工总承包合同。

  3.大部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组成明细中建安工程费用与设备购置费用未分别列项,轻易造成竣工结算时列项错误、税费错误。

  4.个别项目招标时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和建安工程费合并在一起,未分开列项,签订合同时也未单独明确,导致结算审核时甲乙双方补充约定设计费按中标价的特殊的比例计取,不妥。

  5.引用合同示范文本不严谨,大部分项目仍采用已废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个别项目引用了已废止的GF-2011-0216版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内容,在通用条款中却引用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条款重要内容前后不一致。

  1.部分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文本为施工总承包合同。咨询企业审核人员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未发现也未加以说明。

  2.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为固定总价,且明确“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但专用条款或补充条款又有另行约定“固定单价、按照现行的计价规范及计价办法按实决算”等前后混搭、前后矛盾的条款。

  3.货物、设备等采购类价格是不是下浮、如何定价、如何确认、如何开票等都没明确约定。

  4.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明显错误、前后矛盾,如工程结算审定价=[(定稿预审造价±变更签证造价-未按施工图完成项目造价)*中标折扣率+设计费],签证经双方确认的金额不下浮。结算审定价计算公式缺失人工、材料调差的约定,另外签证经双方确认的金额不下浮与公式相矛盾。

  5.部分合同文本专用条款中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约定过于草率,约定了但未执行的情况很多。

  6.合同中有的约定“本工程招标定标后,中标人根据招标人确认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及施工图分别按编制概估算和预算结合(按中标优惠折扣率下浮),并作为最终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的依据”,有的约定“发包人完成施工图审查且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后15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并递交发包人审核,初步确定材料品种、规格及数量。”合同条款表述中各阶段造价名词错误引用,发包人对施工图预算没有具体确认措施,且未明确是单价固定还是总价固定。

  7.合同中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标底编制时参照的苏州建设工程材料指导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按苏住建价[2012]19号文执行,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此处不应表述为“标底”,且采用信息价的时间未明确约定。

  8.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表述不妥。

  9.合同中约定的中标折扣率表述模糊或与招标文件表述不符,无设计费、设备采购费的约定。

  10.招标文件按下浮率结算,其中的设计费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按下浮率结算,但未对设计费进行约定,补充条款中仍未明确设计费不下浮。

  11.合同中普遍出现“根据《江苏省2013版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计价依据》中有关专业工程的消耗量做核算”字样,没有此书,表述随意。

  (1)个别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方式均约定按下浮率结算,因咨询人员理解有偏差,主导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改变了原来的结算方式。

  (2)个别项目审核过程未严格按审核程序进行详细审核,在关键书面资料没有确认手续的前提下草率判定结算价超最高投标限价,并据此审定最高投标限价即为最终审定造价,缺乏必需的过程依据资料。

  (3)个别项目审定金额中未包含招标时的设计费,咨询报告也未作说明,实际如加上设计费将超最高限额。

  (4)个别项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调差要素、调差条款前后矛盾,未根据合同效力做多元化的分析,未进行重大问题会商。

  (5)个别项目家具设备采购费定价依据不足、确认手续欠规范,未明确价格是不是含税。

  (6)主材和设备未能正确区分,甚至同一项目同一设备不一样单体列项也不一样。

  (9)按下浮率结算的合同:同一个咨询单位同一材料不同项目间价格差异较大;清单列项及组价口径不统一,有的计入其他项目,有的列入分部分项;苏安码有的计有的不计;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单体单价措施列项不一致;清单特征描述相同,但综合单价不一致。

  (10)施工图预算转固定单价的合同:施工图预算按规定列入总价措施,如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临时设施、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等,结算审核时随意扣除。

  2.土建专业发现的问题:如支模高度超3.6m未计取增加费,底层支模高度超过10m,未按高大空间计算支撑费;檐口高度超过20m,未计取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檐口高度未超20m,计取建筑物超高增加费;高支模、外墙粉刷及涂料漏项;塔吊计取的型号与实施工程的方案不一致;地坪碎石采用压路机碾压,进退场费中未计取压路机进退场费等问题。

  3.市政专业发现的问题:招标范围中有路灯工程,竣工图也有,送审结算及审计均无,但无相关说明;沥青砼清单描述为石灰岩集料,定额套用沥青玛蹄脂,材料单价为普通细粒式沥青砼单价;合同约定涉及沥青砼部分不下浮,结算审核仍同比下浮;回填清单特征为利用,实际有材料价;套用侧石定额未删除石灰砂浆等问题。

  4.装饰专业发现的问题:组价错误,如石材磨边、拆除原地面地砖、拆除原地面地砖、铝合金三角龙骨、铝方通吊顶等子目;电子感应门安装中包含调试,感应门调试不应再计;电子感应门含感应门轨道及其它装置,吊轨不再计算;取费错误,如点工、拆除工程、屋面工程;签证不论专业全部按土建取费等;另有较多子目定额套用错误、材料价格取定随意,套用定额随意更改人工含量等问题。

  5.安装专业发现的问题:电缆及电缆头定额套用错误;报告中说明有甲供材料,结算审核时未扣除,也未作说明;有较多子目定额套用错误、材料价格取定随意等问题;电线管砖墙刨沟应不再另行计取,工作量已含在暗配管定额工作内容中;公厕安装中角阀不再另行计取,主材及安装费用已含在洁具工作内容中;另外,安装专业主材与设备不能正确区分的现象较多。

  6.园林绿化专业发现的问题:按下浮率结算的合同,人工单价取定时间未参照开竣工时间;整理绿化用地已签人工,铺草坪定额中未扣除人工平整费用;清单描述规格和定额套用规格不一致;结算审定的工程量未采用监理签认的工程量等问题。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机构应格外的重视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按EPC模式发包的项目,建议由造价工程师审查把关招标范围、发包人要求、设计采购施工分项费用、合同结算方式和变更估价条款的约定等内容,防止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符、合同前后矛盾、合同表述模糊等现象。

  2.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应定期组织招标代理人员、造价咨询人员学习EPC相关专业相关知识,重点学习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2020]第27号)等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指导性文件,结合日常业务发现的问题提前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规避。

  3.对于EPC项目,中标后施工图应有发承包双方、监理共同确认的书面手续和记录,竣工图同样要有严谨的确认手续和记录。对于施工图预算应有发承包双方、预算编制单位、跟踪审价单位共同确认的书面手续和记录。

  4.EPC合同约定有工期奖罚的,应明确约定工期计算基于竣工日期还是竣工验收日期。

  5.EPC项目涉及调差或转固定单价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基准价计取方法和具体取定时间。

  6.EPC项目招标文件中引用的合同应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版本,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税金和税率。

  7.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以及补充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格形式、变更与调整的内容要注意前后一致,表述清晰,没有歧义。同时应细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不应笼统地写按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8、此次检查涉及的8家企业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贯彻到企业每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并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详实且具有可操作性,于10月30日前上报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