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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时间: 2024-05-28 00:18:15 |   作者: 米乐直播间app安卓版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这一系列的绿色发展理念深深植根于普通大众心中,不管是年迈古稀的老人,或是天真烂漫的孩童,大概都知道要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我们都知道保护生态就要资源回收再利用—“废物变黄金”,但这里要提示警醒我们的是,不是所有的废物都能随意处置,有的废物随意处置反而会破坏环境,让我们的角度来看几个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案例:

  2014年10月-2015年4月,白某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吴某等人处收购沾染有润滑油等物的废旧包装桶,清洗或切割后出售。据查吴某先后向白某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陈某和韩某二人于2019年6月起,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无任何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油墨桶的回收、贮存、处置及销售经营活动。据调查,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出售4次共计100余吨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至外省。

  看到上述两个案例,我们不禁有点疑惑,这些嫌疑犯处置的都是废物啊,案例一中处置的是废润滑油桶,案例二中处置的是废油墨桶,处置这些废物也不行么?答案是肯定的,“绝对不行”!嫌疑犯处置的这些废旧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的范畴,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刑法的原文,从条文我们大家可以看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达到刑罚标准。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案例中的废旧包装桶属于哪类物质?第二,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标准是什么?这里我们一一来解答:

  针对第一个问题,案例中的废旧包装桶属于哪类物质?这些所谓的“废物”实际上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指的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废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制定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过一次,2020年11月经审议通过,再次修订为现行的新版《名录》,新版《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列入467种危险废物。也就是说凡是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物质都属于危险废物的范畴,案例中的废润滑油桶、废油墨桶均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当中的“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这一类,故要作为危险废物去管理。

  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危险废物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据此,案例中展现的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同时也属于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的“有毒物质”。

  针对第二个问题,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很严重“。根据此解释,显而易见,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过三吨,就已达到刑法上对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就不难结合上述两个案例的实际情形分析出案件背后涉及的法理。

  同理,案例二中的陈某和韩某非法处置废油墨桶,废油墨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又属于刑法上的”有毒物质”,陈某和林某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共计100余吨,达到了刑法上污染自然环境罪“后果很严重”的认定标准。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阶段,没有最终的裁判结果。

  这里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刑罚配置,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有人可能会提出一个问题,要构成刑法上规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认定标准,必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那么如果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超过三吨,那不就不构成犯罪了么,那不就免责了么?如果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超过三吨,确实达不到刑法上关于污染自然环境罪的认定标准,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已。

  但稍有一些法律理论基础或者法律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法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虽然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量不超过三吨,但同样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会承担对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甚至是行政拘留。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法》对于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种情况还会涉及到行政拘留。

  同时,若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还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并有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刑事领域、民事领域、行政法领域均对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这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制举措,对这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持严厉打击的态势。

  2020年7月,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通知》要求要铲除

  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最高院以及最高检公布的多起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案例中,也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最为多见。这类案件为何如此多发,究其原因大概有二,其一为利益的驱使,其二为不熟知与环保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知道何为危险废物。

  原因之一我不多做评论,原因之二这里要向大家普及一下,危险废物都有什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467种危险废物必然不需要大家都记住,但一些常见的危险废物还是该作为基本的生活常识被大家熟知,除了前面案例中提到的废润滑油桶、废的油墨桶等,那些过期的药品、汽车修理厂那些失去利用价值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弃的镉镍电池、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 废含汞血压计等等都属于危险废物,由此可知,危险废物是遍布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的去了解这些常见的危险废物,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走上违法的道路。

  “废物”的处理也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管是个人还是生产型企业,都要做好环保法律和法规的学习,避免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面临经济处罚的同时,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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