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曝光丨市环保局通报近期专项整治期间系列典型案例(四)
时间: 2024-04-26 02:25:19 | 作者: 米乐直播间app安卓版
6月21日起,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并且开展环境监管执法重点专项行动,全面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从执法监察、联合执法到信访投诉的处理等,加大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
2018年6月20日,新民市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会同新民市公安局辽保大队对位于新民市新柳街道民屯村的王近昌废塑料桶碎片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经查,王近昌于2016年初开始在新民市新柳街道民屯村利用租用的农田看护房收购废旧塑料桶(废塑料桶种类多样,其中掺杂大量的废润滑油桶),从事塑料碎片生产、然后通过水清洗除去桶上的各类沾染物(包括废矿物油)、装袋、打包成品。通过询问得知,每月产成品4-5吨,现场检查时存有产品约4吨多。未经处理的废水随意排放到厂区内的渗坑内。
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该加工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验测试的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检测结果均超过了国家有关标准。沈阳市环境科学院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对现场的塑料碎片运走暂存并称重,所称重量为4.4吨。
根据《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第五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断规则,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态废料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据此可认定混有废润滑油桶的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符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立案标准。目前,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6月12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监察人员对沈阳市辽中区美多利腻子胶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以及适用配套办法),罚款0.18万元,并责令恢复原状。目前,正在执行中。
2018年6月21日,康平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沈阳强盛塑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有两条生产线,其中一条正在生产,车间有4台印刷机,其中2台印刷机正在生产作业,该单位的印刷工艺不在审批范围内,发现该企业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发生变动,未重新报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1000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018年7月4日,环保和平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15号沈阳市和平区仁之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汽修店有喷漆作业,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现场查封烤漆房1间。经了解,该单位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备,进行喷漆作业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单位灶台自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8月4日予以查封,要求该单位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应当谨慎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目前,企业已停产经营,进行整改。
2018年7月10日,环保和平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下河湾村沈阳市和平区易诚木业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2台切割机无污染防治设施,在木器切割过程中产生粉尘、喷漆工艺无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单位灶台自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予以查封,要求该单位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应当谨慎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目前,企业已停产经营,进行整改。
2018年6月27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河分局监察人员依据环境监管执法重点专项检查要求,对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堆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对其堆存的危险废物予以查封,并责令其联系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做处置。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洪分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的李运洪废品收购点联合检查,发现该单位院内存放大量的已被打孔、损坏的废旧电瓶4.87吨;院内发现电钻、斧头各一把;现场还发现大量模具、炼铝的锅、土法冶炼的铅块3.324吨;院内有渗坑,李运洪将打孔后的废电瓶内的酸液直接倒入院内渗坑中。
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PH值显强酸性,有毒重金属铅Pb含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有毒重金属超标,属于浸出毒性物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李运洪废品收购点涉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已于2018年6月29日移送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8年6月16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洪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沈阳市陈陈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经营种猪繁育饲养,主要污染物污水、粪便,该单位在造化排支排干上面私设排污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2018年7月6日,于洪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款3.5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目前,该企业已将排污口堵死。
2018年6月16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洪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沈阳市于洪区英吉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经营种猪繁育饲养,主要污染物污水、粪便,该单位在造化排支排干上面私设排污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2018年7月6日,于洪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款3.5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目前,该企业已将排污口堵死。
2018年,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谢福建经营的长城石材理石加工厂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没有遵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散乱污”工业公司的通告》相关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散乱污”工业公司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对该企业实施查封。目前,已执行。
2018年6月1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抚新城分局监察人员根据开展涉水企业专项检查要求,对石兴亮塑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私设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笨)的生产污水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石兴亮塑料厂私设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笨)的生产污水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目前,企业法人移交公安机关,走刑事处罚程序。
2018年6月1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抚新城分局监察人员根据开展涉水企业专项检查要求,对盛达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私设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笨)的生产污水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盛达塑料制品厂私设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笨)的生产污水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目前,企业法人移交公安机关,走刑事处罚程序。
2018年4月26日,新民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新民市胡台镇七公台村刘庆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塑料颗粒加工厂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已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
新民市环境监测站对废水进行了采样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根据结果得出,该塑料颗粒厂所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天第一款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厂依法实施查封、立案处罚、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行政拘留。
2018年6月15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辽中分局监察人员对沈阳市辽中区铁钢塑料包装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一》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以及适用配套办法),罚款0.09万元,并责令恢复原状。目前,正在执行中。